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390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90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牟晨瑞原名牟務.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放火燒毀其它物件罪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12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牟晨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牟晨瑞(原名牟務卿)因放火燒毀其它物件罪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上更㈡字第175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年確定,並已於民國(下同)96年9月7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12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12月21日法矯司字第0990908017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宋 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