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42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4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96年度上訴字第4405號撤銷原判決,依寄藏手槍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5月,併科罰金新台幣10萬元、持有魚槍罪判處有期徒刑3月,減為有期徒刑1月又15日,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5 月又15日,並經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25號上訴駁回確定。於98年1 月2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8年12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8年12月29日法矯司字第0980907707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98年12月29日法矯字第0980053272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張傳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