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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47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吳昭瑩賴邦元蘇隆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47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台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侵害墳墓屍體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侵害墳墓屍體等案件,經本院97年度聲字第3564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4月,於97年2月18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8年12月29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8年12月29日法矯司字第0980907705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吳昭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7   日

                  法 官 賴邦元

                  法 官 蘇隆惠

書記官 楊妙恩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47號於民國 99 年 0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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