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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49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許宗和沈君玲林海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493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9年度執聲字第1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甲○○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4 日

法 官 沈君玲

法 官 林海祥

書記官 林淑貞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偽造文書    │商業會計法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6│有期徒刑1年 │
│              │月,減為有期│,減為有期徒│
│              │徒刑9月     │刑6月       │
├───────┼──────┼──────┤
│ 犯 罪 日 期  │80年12月間  │93年2月間   │
│              │(2次)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82年│臺北地檢96年│
│年  度  案  號│度偵字第    │度偵字第    │
│              │16670號     │26166號     │
├───┬───┼──────┼──────┤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
│最  後│案  號│95年度重金上│97年度上訴字│
│      │      │更三字第161 │第5970號    │
│      │      │號          │            │
│事實審├───┼──────┼──────┤
│      │判  決│98年2月27日 │98年9月11日 │
│      │日  期│(聲請書誤載│(聲請書誤載│
│      │      │98.8.20)   │98.11.12)  │
├───┼───┼──────┼──────┤
│      │法  院│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      ├───┼──────┼──────┤
│ 確定 │案  號│98年度台上字│98年度台上字│
│ 判決 │      │第4782號    │第6618號    │
│      ├───┼──────┼──────┤
│      │判決確│98年8月20 日│98年11月12日│
│      │定日期│            │            │
├───┴───┼──────┼──────┤
│  備      註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493號於民國 99 年 0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