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84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8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41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等案件,因減刑及定應執行刑,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35號裁定同院93年度訴字第387號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15日。另本院94年度上訴字第2380號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本院95年度上訴字第4006號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6號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月,併科罰金新台幣18萬元。均已確定在案。茲受刑人於民國93年11月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8年12月9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8年12月9日法矯司字第0980907583號函及所附臺灣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