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易字第3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易字第38號
- 抗告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抗告人因背信案件,不服本院99年度上易字第38號,中華民國99年5月19日所為駁回第三審上訴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第40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抗告人即被告甲○○因背信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3月31日以99年度上易字第38號判決後,抗告人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因刑法第342條之背信罪,係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5款所定不得提起第三審上訴之案件,經本院於99年5月19日以99年度上易字第38號裁定駁回其第三審上訴在案,揆諸上開說明,該駁回第三審上訴之裁定,亦不得提起抗告。抗告人乃對於本院所為駁回第三審上訴裁定,向第三審法院提起抗告,顯與上開規定有違,係法律上所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