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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易字第38號

背信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曾德水遲中慧陳恆寬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易字第38號

抗告人
即被告
甲○○

上列抗告人因背信案件,不服本院99年度上易字第38號,中華民國99年5月19日所為駁回第三審上訴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第40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抗告人即被告甲○○因背信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3月31日以99年度上易字第38號判決後,抗告人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因刑法第342條之背信罪,係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5款所定不得提起第三審上訴之案件,經本院於99年5月19日以99年度上易字第38號裁定駁回其第三審上訴在案,揆諸上開說明,該駁回第三審上訴之裁定,亦不得提起抗告。抗告人乃對於本院所為駁回第三審上訴裁定,向第三審法院提起抗告,顯與上開規定有違,係法律上所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德水

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陳恆寬

書記官 黃家麟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易字第38號於民國 99 年 07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背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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