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易字第50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上易字第50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審易字第2158號,中華民國99年1月13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179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本審認定之事實與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之事實相同,茲引用之。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361條、第362條、第367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其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而所謂具體理由,必係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實、新證據,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始克當之(例如:依憑證據法則具體指出所採證據何以不具證據能力,或依憑卷證資料,明確指出所為證據證明力之判斷如何違背經驗、論理法則);倘僅泛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量刑失之過重或輕縱,而未依上揭意旨指出具體事由,或形式上雖已指出具體事由,然該事由縱使屬實,亦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者(例如:對不具有調查必要性之證據,法院未依聲請調查亦未說明理由,或援用證據不當,但除去該證據仍應為同一事實之認定),皆難謂係具體理由,俾與第二審上訴制度旨在請求第二審法院撤銷、變更第一審不當或違法之判決,以實現個案救濟之立法目的相契合,並節制濫行上訴。是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且應於上訴書狀本身內敘明上訴之具體理由,如不能認係具體理由者,上訴即非合法。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意旨略稱:伊曾受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屢經監所教化,深知吸毒不僅戕害身心健康外,也因觸法蹈刑至令陷囹圄,奈何一旦沾染毒品,實難於極短時間內戒除,伊自行嚐試過各種能戒除毒癮之任何方式,絕非如原判決所載之毫無戒除之心,世界衛生組織及各醫療機構均有程度視吸毒成癮者係病患性行為,應予正面尋求治療,非消極予司法制裁相繩;又伊於本案接受訊問之初即坦承犯行不諱,毫無卸詞脫免刑責,顯足認伊深感悔悟,對此一時思慮不周之犯刑,已確實檢討,日後當如臨深履薄、儆醒警惕,懇請鈞院審酌上情,酌減其刑,撤銷原判決,更為適當之刑罰云云。惟查,惟查,原審業已詳敘審酌被告經觀察、勒戒、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施用第一級犯行,為累犯,復又觸犯本件犯行,顯示其無戒絕之決心,然僅施用第二級毒品1 次,係傷害自身健康,所生危害非鉅,且犯後已坦承犯行,態度尚屬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被告有期徒刑1 年,從形式上觀之,核無認定事實錯誤、量刑瑕疵或違背法令之情形。被告上訴意旨所述無非對本件犯行深表悔悟及純屬其個人主觀上對法院量刑之期盼,尚不足以影響原判決之本旨,其所執上訴理由,顯非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實、新證據,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是被告上訴,未以書狀敘述具體理由,揆諸上揭規定,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