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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1836號

強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蔡永昌蘇隆惠蔡新毅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訴字第183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選任辯護人
呂立彥 律師(法扶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廖虹羚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罪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甲○○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刑法第 330條第1項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9年5月26日執行羈押,並予延長羈押,2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又本件被告乙○○、甲○○業經本院判決認被告二人共同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加重強盜等罪,判處被告乙○○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被告甲○○有期徒刑7年6月在案,衡諸被告等已受重刑之諭知,客觀上增加畏罪逃亡之動機,益增其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刑罰之執行之可能性甚高,而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且本案屬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尚未確定,仍有後續上訴審及執行程序尚待進行,若非將被告予以羈押,顯難冀求日後追訴、審判及刑罰執行進行之順利,仍有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9年10月2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

法 官 蘇隆惠

法 官 蔡新毅

書記官 賴立旻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1836號於民國 99 年 10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