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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3675號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王復生鄭富城李釱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訴字第3675號

上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傅強
選任辯護人
謝啟明律師
選任辯護人
黃重鋼律師
選任辯護人
林詠嵐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王勝民
選任辯護人
陳淑芬律師
選任辯護人
陳建佑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鄭淵尹

上列上訴人等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應行送達之文書因其現住居所在不明,無從送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 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復生

                   法 官 鄭富城

                   法 官 李釱任

                   書記官 王譽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3675號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