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367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訴字第3675號
- 上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傅強
- 選任辯護人
- 謝啟明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黃重鋼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林詠嵐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王勝民
- 選任辯護人
- 陳淑芬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陳建佑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鄭淵尹
上列上訴人等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應行送達之文書因其現住居所在不明,無從送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 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訴字第3675號
上列上訴人等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應行送達之文書因其現住居所在不明,無從送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 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