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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549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蔡聰明許永煌趙文卿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訴字第54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9年5月19日所為第二審判決(99年度上訴字第54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判決關於詐欺律師費部分(即事實欄二㈢部分)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第335條、第336條第2項之侵占罪,第339條、第341條之詐欺罪,第342條之背信罪,第346條之恐嚇罪,第349條第2項之贓物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所犯關於詐欺律師費部分(即事實欄二㈢部分),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罪,為上揭所列各罪之一,茲上訴人即被告對本院就本件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其中關於詐欺律師費部分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4 日

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趙文卿

書記官 葉金發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549號於民國 99 年 06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