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934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訴字第93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曾昭牟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強盜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加重強盜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被告所受刑期非短,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且被告所犯加重強盜罪,有羈押之必要,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於民國(下同)99年3月10日執行羈押,嗣經延長羈押,至民國99年10月9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被告所犯加重強盜犯行,經本院於99年9月9日判決駁回被告上訴,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10月10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邱同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