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109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0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減刑及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5月確定。受刑人於民國96年4 月2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1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1月5日法矯司字第0990905013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