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1224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22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9年度執聲字第53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由
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數罪,經本院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如附表所示。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至附表編號3併科罰金部分,依刑法第51條第10 款規定,與應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併執行之,尚不生定執行刑之問題,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