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1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172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張傳栗郭豫珍劉嶽承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72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向最後事實審之本院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張傳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8  日

                 法 官 郭豫珍

                 法 官 劉嶽承

 書記官 何仁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172號於民國 99 年 0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