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1764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76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恐嚇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9年度執聲付字第 474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恐嚇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1302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上訴後,經本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529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移付執行在案,茲經法務部矯正司於民國99年6 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6 月14日法矯司字第0990906229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99年6 月14日法矯字第099902223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