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1767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76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傷害致死罪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4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傷害致人於死罪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362號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上訴本院93年度上訴字第1119號判處有期徒刑7年確定。送監執行後,經法務部於民國99年6月18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6月18日法矯司字第0990906285號函,臺灣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