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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1767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蔡永昌吳啟民蔡國在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767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傷害致死罪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4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傷害致人於死罪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362號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上訴本院93年度上訴字第1119號判處有期徒刑7年確定。送監執行後,經法務部於民國99年6月18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6月18日法矯司字第0990906285號函,臺灣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

法 官 吳啟民

法 官 蔡國在

書記官 顧哲瑜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1767號於民國 99 年 06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