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180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80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9年度執聲字第8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柒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原聲請書附表編號2之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僅記載「臺北地檢98年度偵字第15452號」,爰更正為「臺北地檢98年度偵字第15452、15453、15968號及移送併辦案號臺北地檢98年度偵字第25129號」),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各該判決書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郭雅美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⒈ │ ⒉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8年 │有期徒刑20年 │ ├──────┼──────────┼────────────┤ │ 犯罪日期 │96年11月22日 │98年6月25日 │ ├──────┼──────────┼────────────┤ │ 偵查機關 │高雄地檢97年度毒偵字│臺北地檢98年度偵字第 │ │ 及案號 │第4173號 │15452、15453、15968號及 │ │ │ │移送併辦案號臺北地檢98年│ │ │ │度偵字第25129號 │ ├─┬────┼──────────┼────────────┤ │最│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後├────┼──────────┼────────────┤ │事│案號 │98年度上訴字第4222號│98年度上重訴字第71號 │ │實│ │ │ │ │審├────┼──────────┼────────────┤ │ │判決日期│99年1月14日 │99年2月2日 │ ├─┼────┼──────────┼────────────┤ │確│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號 │99年度台上字第1784號│99年度台上字第3053號 │ │決│ │ │ │ │ ├────┼──────────┼────────────┤ │ │確定日期│99年3月25日 │99年5月20日 │ ├─┴────┼──────────┴────────────┤ │ 備 註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