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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180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郭雅美洪于智李麗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803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9年度執聲字第8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柒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原聲請書附表編號2之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僅記載「臺北地檢98年度偵字第15452號」,爰更正為「臺北地檢98年度偵字第15452、15453、15968號及移送併辦案號臺北地檢98年度偵字第25129號」),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各該判決書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郭雅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李麗珠

書記官 陳禹任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⒈           │  ⒉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8年         │有期徒刑20年            │
├──────┼──────────┼────────────┤
│  犯罪日期  │96年11月22日        │98年6月25日             │
├──────┼──────────┼────────────┤
│  偵查機關  │高雄地檢97年度毒偵字│臺北地檢98年度偵字第    │
│  及案號    │第4173號            │15452、15453、15968號及 │
│            │                    │移送併辦案號臺北地檢98年│
│            │                    │度偵字第25129號         │
├─┬────┼──────────┼────────────┤
│最│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後├────┼──────────┼────────────┤
│事│案號    │98年度上訴字第4222號│98年度上重訴字第71號    │
│實│        │                    │                        │
│審├────┼──────────┼────────────┤
│  │判決日期│99年1月14日         │99年2月2日              │
├─┼────┼──────────┼────────────┤
│確│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號    │99年度台上字第1784號│99年度台上字第3053號    │
│決│        │                    │                        │
│  ├────┼──────────┼────────────┤
│  │確定日期│99年3月25日         │99年5月20日             │
├─┴────┼──────────┴────────────┤
│  備  註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1803號於民國 99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