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272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72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9年度執聲付字第79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本院以78年度上訴字第188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七年確定,另犯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83年度訴字第140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上訴後,經本院以83年度上訴字第472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又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87年度上更(二)字第55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確定,另犯電信法等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86年訴字第362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確定,另犯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經本院以86年上訴字第648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三月確定,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6年聲減字第4276號裁定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之刑為有期徒刑二十年確定。受刑人於民國86年1 月30日送監執行,茲經法務部矯正司於99年9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9月7日法矯司字第099090695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99年 9月7 日法矯字第0999035448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