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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3636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李錦樑張惠立朱瑞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636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鐘建常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執聲付字第11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鐘建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鐘建常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6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經本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308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另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交簡字第329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復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交簡字第33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嗣經本院98年聲字第274號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3年5月確定。送監執行後,經法務部於99年11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11月26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749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錦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7 日

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朱瑞娟

書記官 郭家慧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3636號於民國 99 年 1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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