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83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建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建舟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貳月。
理由
一、受刑人陳建舟因詐欺等罪,經本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2776號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已確定在案(轉讓第三級毒品部分尚未確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有關卷證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故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3834號於民國 99 年 1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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