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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3899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許宗和林海祥潘進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899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東梧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11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東梧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東梧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4829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並經最高法院以98年度台上字第2318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98年7月2日入監執行,嗣法務部於99年12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12月21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98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

法 官 林海祥

法 官 潘進柳

書記官 任正人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3899號於民國 99 年 1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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