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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84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宋明蒼楊智勝游紅桃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84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41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等案件,因減刑及定應執行刑,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35號裁定同院93年度訴字第387號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15日。另本院94年度上訴字第2380號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本院95年度上訴字第4006號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6號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月,併科罰金新台幣18萬元。均已確定在案。茲受刑人於民國93年11月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8年12月9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8年12月9日法矯司字第0980907583號函及所附臺灣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宋明蒼

                  法 官 楊智勝

                  法 官 游紅桃

書記官 戴伯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84號於民國 99 年 0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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