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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再字第10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林明俊吳淑惠郭豫珍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再字第102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98年度上易字第2944號第二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刑事訴訟法第429 條明文規定。上述法定程式,如有違背,法院應依同法第433 條規定,裁定駁回再審聲請。刑事訴訟法再審編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的規定,此種訴訟程式的欠缺,法院無需先命為補正,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416 號裁定參照。

二、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附具任何再審證據。聲請再審的程序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明俊

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郭豫珍

書記官 胡勤義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再字第102號於民國 99 年 03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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