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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再字第169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張傳栗蔡光治劉嶽承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再字第169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甲○○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對於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113號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再審制度,係就確定判決認定事實錯誤而設之救濟方法,故對於最高法院之判決聲請再審者,以該判決係實體判決為限,對於程式上之判決,自無聲請再審可言(參照最高法院84 年度台抗字第406號裁定意旨)。

二、茲聲請再審,依上揭規定,不得以最高法院所為程序判決作為聲請再審之對象,而應以最後事實審法院所為之判決(即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4521號判決)聲請再審。茲本件再審聲請人以最高法院案號99年度台上字第2113號,向最高法院提出再審之聲請,揆諸上開意旨,本件再審聲請人聲請再審之程式,顯屬違背規定,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張傳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

法 官 蔡光治

法 官 劉嶽承

書記官 吳玉華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再字第169號於民國 99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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