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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4521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吳鴻章曾淑華汪梅芬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訴字第452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現於台灣台北監獄台北分監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1月26日所宣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七頁(理由欄二)第三行:「被告所為前開2次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所為前開3次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理由欄內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吳鴻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3  日

                   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汪梅芬

書記官 劉寶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4521號於民國 99 年 0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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