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4521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訴字第452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現於台灣台北監獄台北分監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1月26日所宣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七頁(理由欄二)第三行:「被告所為前開2次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所為前開3次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理由欄內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吳鴻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