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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283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蔡家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易字第283號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610

、1923、2129號),本院以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甲○○前於民國97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簡上字第23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於98年2月1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竟分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至如附表所示之地點,徒手竊取如附表所示之人所管領如附表所示之物得逞,並以低於市價之價格轉售予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嗣因如附表所示之店家發覺有異向警報案而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溪湖、鹿港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為適宜而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甲○○對於前開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己○○、辛○○、壬○○、戊○○、庚○○、丁○○、乙○○、丙○○於警詢中證述情節相符,並有如附表所示之監視器翻拍畫面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堪可採信。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三、核被告甲○○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被告如附表所示10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復查,被告前於97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簡上字第23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於98年2月1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被告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再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以正當方法賺取金錢,竟為本案竊盜犯行;及行竊所得之物價值、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另查,被告為如附表所示犯行後(編號6除外),刑法第41條業於98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於99年1月1日生效施行。其中刑法第41條第1項為求用語統一,爰將原「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修正為「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核僅屬文字之修正,而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另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8項原規定:「第1項至第3項規定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個月者,亦適用之。」業經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62號解釋(98年6月19日公布):「中華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現行刑法第41條第2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刑之刑逾6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23條規定有違,並與本院釋字第366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意旨,修正為「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以新法較有利被告,自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41條規定,就定其應執行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易字第36號、98年度交上訴字第168號、98年度上訴字第4521號、99年度上訴字第283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上易字第1969號判決參照)。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後段、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葉建成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家瑜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秀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
│編│   犯罪時間   │   犯罪地點   │管領人│      犯罪方法      │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     主文       │
│號│              │              │      │                    │                      │                │
├─┼───────┼───────┼───┼──────────┼───────────┼────────┤
│1 │98年11月9日下 │彰化縣彰化市彰│己○○│徒手竊取該店內白蘭氏│①被告甲○○於警詢、偵│甲○○竊盜,累犯│
│  │午4時47分許   │鹿路89號「喜美│      │四物雞精3盒(價值約 │  查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處有期徒刑參月│
│  │              │超市彰化店」  │      │1047元)            │  (溪警分偵字第      │,如易科罰金,以│
│  │              │              │      │                    │  0000000000號警卷第2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頁正面、第4至5頁、99│壹日。          │
│  │              │              │      │                    │  年度偵字第1610號偵卷│                │
│  │              │              │      │                    │  第7頁、本院卷第36頁 │                │
│  │              │              │      │                    │  反面)              │                │
│  │              │              │      │                    │②證人己○○於警詢之證│                │
│  │              │              │      │                    │  述(同上警卷第6至7頁│                │
│  │              │              │      │                    │  )                  │                │
│  │              │              │      │                    │③監視器翻拍畫面(同上│                │
│  │              │              │      │                    │  警卷第19至20頁)    │                │
├─┼───────┼───────┼───┼──────────┼───────────┼────────┤
│2 │98年11月20日下│彰化縣彰化市彰│辛○○│徒手竊取該店內白蘭氏│①被告甲○○於警詢、偵│甲○○竊盜,累犯│
│  │午6時24分許   │鹿路89號「喜美│      │四物雞精1盒、兒童雞 │  查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處有期徒刑參月│
│  │              │超市彰化店」  │      │精1盒(價值約658元)│  (同上警卷第2頁、同 │,如易科罰金,以│
│  │              │              │      │                    │  上偵查卷第7頁、本院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卷第37頁)          │壹日。          │
│  │              │              │      │                    │②證人辛○○於警詢之證│                │
│  │              │              │      │                    │  述(同上警卷第8至9頁│                │
│  │              │              │      │                    │  )                  │                │
│  │              │              │      │                    │③監視器翻拍畫面(同上│                │
│  │              │              │      │                    │  警卷第21至22頁)    │                │
├─┼───────┼───────┼───┼──────────┼───────────┼────────┤
│3 │98年12月19日下│彰化縣彰化市彰│壬○○│徒手竊取該店內白蘭氏│①被告甲○○於警詢、偵│甲○○竊盜,累犯│
│  │午6時26分許   │鹿路89號「喜美│      │旭沛蜆精2盒、白蘭氏 │  查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處有期徒刑參月│
│  │              │超市彰化店」  │      │傳統雞精2盒(價值約 │  (同上警卷第2頁、同 │,如易科罰金,以│
│  │              │              │      │1496元)            │  上偵查卷第7至8頁、本│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院卷第37頁)        │壹日。          │
│  │              │              │      │                    │②證人壬○○於警詢之證│                │
│  │              │              │      │                    │  述(同上警卷第10至11│                │
│  │              │              │      │                    │  頁)                │                │
│  │              │              │      │                    │③監視器翻拍畫面(同上│                │
│  │              │              │      │                    │  警卷第23至24頁)    │                │
├─┼───────┼───────┼───┼──────────┼───────────┼────────┤
│4 │98年12月20日下│彰化縣埔鹽鄉中│戊○○│徒手竊取該店內白蘭氏│①被告甲○○於警詢、偵│甲○○竊盜,累犯│
│  │午5時許       │正路45號「喜美│      │雞精2盒(價值約1398 │  查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處有期徒刑參月│
│  │              │超市埔鹽店」  │      │元)                │  (同上警卷第4頁、同 │,如易科罰金,以│
│  │              │              │      │                    │  上偵查卷第8頁、本院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卷第37頁)          │壹日。          │
│  │              │              │      │                    │②證人戊○○於警詢之證│                │
│  │              │              │      │                    │  述(同上警卷第12頁)│                │
├─┼───────┼───────┼───┼──────────┼───────────┼────────┤
│5 │98年12月26日下│彰化縣埔鹽鄉中│庚○○│徒手竊取該店內白蘭氏│①被告甲○○於警詢、偵│甲○○竊盜,累犯│
│  │午5時30分許   │正路45號「喜美│      │傳統雞精2盒(價值約 │  查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處有期徒刑參月│
│  │              │超市埔鹽店」  │      │1398元)            │  (同上警卷第2頁、第 │,如易科罰金,以│
│  │              │              │      │                    │  4至5頁、同上偵查卷第│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8頁、本院卷第37頁反 │壹日。          │
│  │              │              │      │                    │  面)                │                │
│  │              │              │      │                    │②證人庚○○於警詢之證│                │
│  │              │              │      │                    │  述(同上警卷第13頁)│                │
│  │              │              │      │                    │③監視器翻拍畫面(同上│                │
│  │              │              │      │                    │  警卷第25至26頁)    │                │
├─┼───────┼───────┼───┼──────────┼───────────┼────────┤
│6 │99年1月19日下 │彰化縣埔鹽鄉中│丁○○│徒手竊取該店內白蘭氏│①被告甲○○於警詢、偵│甲○○竊盜,累犯│
│  │午6時50分許   │正路45號「喜美│      │傳統雞精2盒、白蘭氏 │  查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處有期徒刑參月│
│  │              │超市埔鹽店」  │      │蜆精1盒(價值約1088 │  (同上警卷第1頁反面 │,如易科罰金,以│
│  │              │              │      │元)                │  、第4至5頁、同上偵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卷第8頁、本院卷第37 │壹日。          │
│  │              │              │      │                    │  頁反面)            │                │
│  │              │              │      │                    │②證人丁○○於警詢之證│                │
│  │              │              │      │                    │  述(同上警卷第14至15│                │
│  │              │              │      │                    │  頁)                │                │
│  │              │              │      │                    │③監視器翻拍畫面(同上│                │
│  │              │              │      │                    │  警卷第27至28頁)    │                │
├─┼───────┼───────┼───┼──────────┼───────────┼────────┤
│7 │98年11月29日下│彰化縣鹿港鎮復│乙○○│徒手竊取該店內白蘭氏│①被告甲○○於警詢、偵│甲○○竊盜,累犯│
│  │午2時33分許   │興路33號「喜美│      │四物雞精2盒(價值約 │  查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處有期徒刑參月│
│  │              │超市鹿港店」  │      │698元)             │  (99年度偵字第1923號│,如易科罰金,以│
│  │              │              │      │                    │  偵查卷第3頁、99年度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偵字第1610號偵查卷第│壹日。          │
│  │              │              │      │                    │  8頁、本院卷第37頁反 │                │
│  │              │              │      │                    │  面)                │                │
│  │              │              │      │                    │②證人乙○○於警詢之證│                │
│  │              │              │      │                    │  述(99年度偵字第1923│                │
│  │              │              │      │                    │  號偵查卷第5至7頁)  │                │
│  │              │              │      │                    │③監視器翻拍畫面(同上│                │
│  │              │              │      │                    │  偵查卷第8至9頁)    │                │
├─┼───────┼───────┼───┼──────────┼───────────┼────────┤
│8 │98年12月1日下 │彰化縣鹿港鎮復│乙○○│徒手竊取該店內桂格玫│①被告甲○○於警詢、偵│甲○○竊盜,累犯│
│  │午4時38分許   │興路33號「喜美│      │瑰四物飲1盒、膠原蛋 │  查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處有期徒刑參月│
│  │              │超市鹿港店」  │      │白四物飲1盒(價值約 │  (99年度偵字第1923號│,如易科罰金,以│
│  │              │              │      │628元)             │  偵查卷第3頁、99年度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偵字第1610號偵查卷第│壹日。          │
│  │              │              │      │                    │  8頁、本院卷第37頁反 │                │
│  │              │              │      │                    │  面)                │                │
│  │              │              │      │                    │②證人乙○○於警詢之證│                │
│  │              │              │      │                    │  述(99年度偵字第1923│                │
│  │              │              │      │                    │  號偵卷第5至7頁)    │                │
│  │              │              │      │                    │③監視器翻拍畫面(同上│                │
│  │              │              │      │                    │  偵查卷第10至11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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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98年12月4日下 │彰化縣鹿港鎮復│乙○○│徒手竊取該店內膠原蛋│①被告甲○○於警詢、偵│甲○○竊盜,累犯│
│  │午8時34分許   │興路33號「喜美│      │白四物飲1盒、白蘭氏 │  查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處有期徒刑參月│
│  │              │超市鹿港店」  │      │旭沛蜆精1盒(價值約 │  (99年度偵字第1923號│,如易科罰金,以│
│  │              │              │      │718元)             │  偵查卷第3頁、99年度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偵字第1610號偵查卷第│壹日。          │
│  │              │              │      │                    │  8頁、本院卷第38頁) │                │
│  │              │              │      │                    │②證人乙○○於警詢之證│                │
│  │              │              │      │                    │  述(99年度偵字第1923│                │
│  │              │              │      │                    │  號偵查卷第5至7頁)  │                │
│  │              │              │      │                    │③監視器翻拍畫面(同上│                │
│  │              │              │      │                    │  偵查卷第12至13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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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8年11月15日下│彰化縣福興鄉沿│丙○○│徒手竊取該店內白蘭氏│①被告甲○○於偵查及本│甲○○竊盜,累犯│
│  │午3時48分許   │海路5段295號「│      │旭沛蜆精2盒(價值約 │  院審理時之自白(99年│,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喜美超市福興店│      │778元)             │  度偵字第1610號偵查卷│,如易科罰金,以│
│  │              │」            │      │                    │  第9頁、本院卷第38頁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                  │壹日。          │
│  │              │              │      │                    │②證人丙○○於警詢之證│                │
│  │              │              │      │                    │  述(鹿警分偵字      │                │
│  │              │              │      │                    │  00000000000號警卷第4│                │
│  │              │              │      │                    │  至5頁)             │                │
│  │              │              │      │                    │③監視器翻拍畫面(同上│                │
│  │              │              │      │                    │  警卷第7至8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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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283號於民國 99 年 05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