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再字第2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再字第25號
再審聲請人
- 即受判決人
- 甲○○
(另案於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
上列聲請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對於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3100號,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094號,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27403、20639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