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6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再字第338號

傷害致死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蔡永昌蔡國在蔡新毅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再字第338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甲○○原名簡.

上列聲請人因傷害致死案件,對於本院96年度上訴字第3366號,中華民國96年12月6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 年度訴字第2363號,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8692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 條、第433 條分別定有明文。而同法對於不合法定程式之再審聲請,並無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之規定,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故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無須先命補正,有最高法院71年台抗字第337號判例、88年度台抗字第416號裁定意旨可參。

二、經查:再審聲請人甲○○於民國99年8月12日對本院96年度上訴字第3366號之確定案件聲請再審,除刑事聲請再審狀外,並未附具上開刑事確定判決繕本,卻提出原審95年度訴字第2363號判決。揆諸上揭規定,本件聲請程序顯屬違背法律程式,且無須命其補正,逕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

法 官 蔡國在

法 官 蔡新毅

書記官 游桂葱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再字第338號於民國 99 年 08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致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