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再字第427號
再審聲請人
- 即受判決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傷害等案件,對於本院99年度上易字第1671號,中華民國99年9月28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再字第427號於民國 99 年 10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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