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4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再字第465號

妨害自由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郭雅美李麗珠洪于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再字第465號

再審聲請人 乙○

受 判決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判決人強制案件,對於本院96年度上易字第2020號,中華民國96年11月8 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233 號,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478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得由管轄法院之檢察官及自訴人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確定判決係諭知受判決人無罪之判決,再審聲請人乙○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顯係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為之,惟原確定判決之案件係由檢察官提起公訴,並非由再審聲請人提起自訴,其自非聲請再審權人,則其聲請程序顯屬違背規定,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郭雅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6 日

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洪于智

書記官 強梅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再字第465號於民國 99 年 1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自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