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再字第46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再字第465號
再審聲請人 乙○
受 判決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判決人強制案件,對於本院96年度上易字第2020號,中華民國96年11月8 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233 號,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478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得由管轄法院之檢察官及自訴人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確定判決係諭知受判決人無罪之判決,再審聲請人乙○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顯係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為之,惟原確定判決之案件係由檢察官提起公訴,並非由再審聲請人提起自訴,其自非聲請再審權人,則其聲請程序顯屬違背規定,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郭雅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