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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減字第121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郭雅美李麗珠洪于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減字第121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9年度聲減字第1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併科罰金新台幣陸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7 月26日之後迄95年11月28日止犯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250 號(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續字第233 號、併辦案號:同署95年度偵字第11996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併科金新台幣120萬元,並經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780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條第1項之罪,其宣告刑未逾有期徒刑1年6月,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42條第5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郭雅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8 日

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洪于智

書記官 強梅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減字第121號於民國 99 年 10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