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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227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陳筱珮邱滋杉孫惠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9年度附民字第227號

原告
閩江營造有限公司
代表人
林介立
被告
三軍總醫院
代表人
于大雄
被告
張成昌

      呂忠信

上列當事人間因偽造文書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本院民國99年11月18日裁定就當事人部分漏未裁判,本院補充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5款追加必要共同訴訟人為當事人,不受訴之追加之限制,於附帶民事訴訟,雖不在刑事訴訟法第491條所載應行準用之列,要屬民事訴訟程序上之當然法理,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自非不可援用(最高法院29年度附字第160號判例意旨、最高法院80年度第5次刑事庭決議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閩江營造有限公司代表人林介立因被告汪君惠偽造文書案件,於第二審對被告汪君惠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復認被告三軍總醫院、張成昌、呂忠信等三人有與汪君惠共同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之行為,因而受有損害,嗣於99年11月3日追加被告三軍總醫院、張成昌、呂忠信等三人,有刑事附帶民事陳報狀一份附卷可稽。依前開說明,其追加三軍總醫院、張成昌、呂忠信等三人為被告之行為自屬合法。被告汪君惠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業經本院於99年11月18日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惟該裁定漏列追加之被告三軍總醫院、張成昌、呂忠信等三人部分,應予補充,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7 日

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孫惠琳

書記官 陳建邦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227號於民國 99 年 1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