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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抗字第1107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王聖惠謝碧莉呂淑玲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抗字第1107號

抗告人
鄭筑文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周慧香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91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新臺幣一千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原裁定泛稱民國100年5月19日命伊補繳裁判費之裁定已送達伊之受僱人云云,惟伊從未僱用任何人,卷附送達回證亦未記載該收受者係受僱於何人,顯無從認定該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已合法送達,原裁定遽行駁回伊之上訴,於法不合,爰聲請廢棄原裁定。

二、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另訴訟代理人受送達之權限未受限制者,送達應向該代理人為之。但審判長認為必要時,得命送達於當事人本人,同法第136條第1項前段、第137條第1項、第132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本件原告周慧香對抗告人、葉海萍、曾景煌提起損害賠償訴訟,其所檢附之證據中,有抗告人及葉海萍為共同發票人簽發面額新臺幣(下同)550萬元之本票2張,發票人之地址均填載為「臺北市○○○路○段76號5樓之2(本票2張見原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3826號支付命令卷8、9頁),嗣抗告人、葉海萍於前揭訴訟中,所陳報之居所均為「臺北市○○○路○段76號5樓之2」,甚至該2人所提出之委任蘇美玲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該蘇律師之事務所記載同上地址,此有委任狀可參(見原法院卷28頁)。又抗告人及葉海萍於99年10月27日、同年12月8日、100年1月7日分別提出民事答辯㈠、㈡、㈢狀所記載之居所亦為「臺北市○○○路○段76號5樓之2」(見原法院卷38、69、78頁)。嗣原法院於100年4月13日宣示判決,該判決書記載抗告人、葉海萍2人之住所為「臺北市○○路○段119巷12號4樓」,居所為「臺北市○○○路○段76號5樓之2」(該2人之戶籍謄本見前揭支付命令卷21、22頁、判決書見原法院卷109頁),抗告人及葉海萍於100年5月5日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所陳報之住、居所仍為上開二地址(見原法院卷123頁),是抗告人之住所為臺北市○○路○段119巷12號4樓,居所為臺北市○○○路○段76號5樓之2,洵堪認定。

㈡抗告人對本件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83,175元,經原法院於100年5月19日以書面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0年5月26日寄存送達予抗告人住所轄區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南昌路派出所,逾10日生送達之效力;於同年5月23日送達於抗告人所陳報之上開居所,蓋有「葉海萍律師」收文章,抗告人與葉海萍之住居所均相同,是葉海萍為抗告人之同居人,該送達亦屬合法;同日並送達於抗告人所委任之訴訟代理人蘇美玲律師事務所,均有送達回執可參(送達回執見原法院卷128至130頁),即已合法送達予抗告人。詎抗告人迄100年6月16日止仍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亦有原法院答詢表足稽(見原法院卷131頁),是原法院認抗告人未依限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其上訴不合法,而裁定駁回其上訴,核無不合。抗告人指摘原法院補費裁定之送達不合法云云,殊無可取。本件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6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聖惠

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呂淑玲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明祖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抗字第1107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