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7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醫上字第6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張劍男彭昭芬翁昭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醫上字第6號

上訴人
陳上軒陳正春之.
兼法定代理人
李庭珮陳正春之.
被上訴人
行政院衛生署台北醫院
法定代理人
林水龍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8月9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本件上訴人於民國(下同)100年12月13日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252,168元,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經本院於100年12月2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10日內補正,上訴人已於100年12月28日收受上開裁定,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88頁),茲已逾期限,仍未補正,其上訴顯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1項、第466條之1第4項、第95條、第85條第1項本文,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劍男

法 官 彭昭芬

法 官 翁昭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醫上字第6號於民國 101 年 0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