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醫上字第6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醫上字第6號
- 上訴人
- 陳上軒陳正春之.
- 兼法定代理人
- 李庭珮陳正春之.
- 被上訴人
- 行政院衛生署台北醫院
- 法定代理人
- 林水龍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8月9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本件上訴人於民國(下同)100年12月13日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252,168元,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經本院於100年12月2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10日內補正,上訴人已於100年12月28日收受上開裁定,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88頁),茲已逾期限,仍未補正,其上訴顯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1項、第466條之1第4項、第95條、第85條第1項本文,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