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2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再字第38號

給付保險金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吳謀焰李瑜娟李昆曄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再字第38號

再審原告
劉啟峰
再審被告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4年8 月30日本院93年度保險上更㈠字第10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7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再審原告未繳納裁判費,法院定期間命補正後,逾期仍未補正者,其再審之訴即屬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即明。

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1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正本之日起7 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已100 年12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再審原告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396號裁定駁回,再審原告提起抗告,亦經最高法院於101 年2月9日裁定駁回,該裁定於101年2月22日送達於再審原告而告確定,亦經本院調閱本院100年度聲字第396號全卷核對無訛。茲已經過相當期間,再審原告迄未依前開裁定繳納裁判費,有本院裁判費查詢表附卷可稽,應認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6 日

審判長法 官 吳謀焰

法 官 李瑜娟

法 官 李昆曄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莊昭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再字第38號於民國 101 年 03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保險金再審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