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96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96號
- 聲請人
- 劉啟峰
上列聲請人因與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再審之訴事件(100年度重再字第38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 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而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最高法院43年臺抗字第152 號判例參照)。又當事人在前訴訟程序曾經繳納裁判費,於該訴訟程序確定後提起再審之訴時,如不能釋明其經濟狀況確有重大之變遷,不得遽為聲請訴訟救助(同院73年臺抗字第461號判例參照)。
聲請人主張:伊乃中低收入戶,且有輕度肢體障礙,實無資力再支出本件再審訴訟訴訟費用;又伊發現之新證據,如經斟酌,可受有利之裁判,自有勝訴之望,爰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桃園縣身心障礙者領取生活補助證明書1件為證。惟查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聲請人任職董監事登記及信用卡聲請資料,顯示聲請人係登記為天梯機械顧問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天梯公司)之董事長及經理人,公司資本總額及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且聲請人曾向台北富邦銀行等銀行申請信用卡,目前有效卡數為13張,其信用卡申請資料記載其任職天梯公司,擔任代表人、董事長、負責人或經理等職位,年薪記載38萬元、60萬元、100萬元、366萬元不等,服務年資則記載15年至23年不等,有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任職董監事登記資料及信用卡戶基本資訊、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健保投保資料等件在卷足憑(見本院卷8至18頁),自難謂相對人已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致無資力支出本件訴訟費用。況聲請人曾於前訴訟程序繳交第一審至第三審之裁判費,且曾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亦有裁判費查詢表、答詢表及前訴訟程序第一審至第三審判決可稽(見本院卷21、22頁,本院100年度重再字第38號卷第25至56頁),聲請人未釋明其經濟狀況有何重大改變,致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其聲請訴訟救助,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