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字第574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字第574號
- 上訴人
- 即追加原告
- 黃世鍇
- 訴訟代理人
- 黃文華
- 上訴人
- 即追加原告
- 黃宗鉉
- 即追加原告
- 黃肇斌
- 即追加原告
- 前三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黃宗正律師
追 加 被告 祭祀公業黃連三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祭祀公業規約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追加之訴駁回。
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在第二審程序,追加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除合於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至第6款情形外,非經他造及被追加當事人之同意,不得為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第255條第1項規定即明。又同法第255條第1項第5款所謂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者,係指依法律之規定必須數人一同起訴或一同被訴,否則其當事人之適格即有欠缺,原告即因此不能獲得本案之勝訴判決而言(最高法院89年度台抗字第54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本件上訴人即追加原告黃世鍇、黃宗鉉、黃肇斌於原審起訴時,係以被上訴人黃種智為被告,主張被上訴人黃種智自行檢附「祭祀公業黃連三」其中146位派下員之書面同意書,逕向新北市深坑區公所申請變更規約備查,經該公所於100年3 月7日以新北深民字第1000002340號函同意備查,該變更之規約仍屬違法而無效,求為確認上開同意備查之規約無效(此部分訴訟本院另以判決駁回上訴)。嗣於本院主張為免當事人不適格之爭議混淆焦點,依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5款規定追加「祭祀公業黃連山」為被告。惟上訴人以主張上開規約有效之被上訴人黃種智為被告,核無當事人不適格之情,而被上訴人黃種智與「祭祀公業黃連山」為不同之法律關係主體,在法律上非必合一確定,且二訴基礎事實不同,而被上訴人黃種智復不同意上訴人追加之訴,核與前開規定之要件不符,自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人追加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63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