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再抗字第20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再抗字第20號
- 聲請人
- 呂亦真
呂淑霞
呂淑美
呂穆德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林延男等11人間停止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7月4日本院100年度抗字第73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並非原法院98年度司執字第46790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之債務人,則依最高法院68年度台上字第718號判例、司法院院字第2776號解釋及最高法院民國74年2月25日民事庭會議決議㈡見解,聲請人顯可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並聲請停止系爭執行事件程序。本院100年度抗字第732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未適用上開判例、解釋及民事庭會議決議,顯有錯誤,爰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確定裁定等語。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係指確定裁判所適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司法院現尚有效及大法官會議之解釋,或最高法院尚有效之判例顯然違反者,或消極的不適用法規,顯然影響判決者而言(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第177號、最高法院60年台再字第170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原確定裁定第2至3頁載明:「㈠相對人主張403號土地經呂芳榮、呂穆德、呂理正搭蓋鐵皮屋占用683.04平方公尺土地,訴請抗告人(即聲請人)、呂理正等人拆屋還地及支付不當得利,經原法院92年度訴字第680號、本院93年度上易字第422號民事判決勝訴確定(以下合稱前案),相對人遂以抗告人、呂理正、呂寶玉為執行債務人,聲請系爭執行事件……。嗣查封呂穆德名下如附表編號4所示土地2筆,後於99年4月7日由呂佳音以460萬元拍定編號4第⑴號土地;呂佳音另以第423萬元拍定編號4第⑵號土地,但執行法院宣示第⑴號土地拍賣價金足以清償執行債權時,即撤銷第⑵號土地之拍定……。99年10月11日,相對人陳報對呂穆德債權為41萬4,869元……;原法院據以製做99年12月9日分配表,價金分配予債權人後,尚應發還呂穆德121萬9,498元……。此前,相對人則於同年11月29日具狀聲請追加查封呂亦真、呂淑霞、呂淑美名下如附表編號1至3不動產……。原法院遂於99年11月30日發函查封、囑託查封……。㈡依上開資料,抗告人確為系爭執行事件之債務人,且前案一、二審判決均確認抗告人無權占有403號土地,致生不當得利債務(見原法院92年度訴字第680號判決第12至13頁、本院93年度上易字第422號判決第9、10頁……)。則抗告人仍謂不當得利債務係繼承債務,附表所示不動產係其固有財產,其為執行事件之第三人,遂提起原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1號第三人異議之訴,因而聲請停止執行云云;其第三人異議之訴顯然違反前案確定判決效力,其據此聲請停止執行,亦非可採。末查,相對人對呂亦真、呂淑霞、呂淑美債權尚未受償,其聲請查封上述三人如附表編號1至3不動產,即無超額查封情事……。」(見本院100年度抗字第732號卷第40至42頁)。經核並無適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司法院現尚有效及大法官會議之解釋、或最高法院尚有效之判例顯然違反者、或消極的不適用法規,顯然影響判決之情形,故聲請人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即屬無據。
四、至於聲請人一再指摘本院另案89年度上字第602號、93年度上易字第422號民事確定判決認定事實錯誤,以致於聲請人遭認定為系爭執行事件之債務人,且聲請人業已另行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本院另案100年度上字第569號審理中)云云;惟聲請人是否為系爭執行事件之債務人,其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是否有理由,均非本件原確定裁定所得審酌。則依上說明,本件再審之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七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所有人 │不 動 產 │ ├──┼────┼──────────────────────────┤ │ 1 │呂亦真 │⑴土地:桃園縣桃園市○○段123地號土地(權利範圍 │ │ │ │ 291/100000)。 │ │ │ ├──────────────────────────┤ │ │ │⑵房屋:桃園縣桃園市○○段6861建號建物,門牌號碼為桃│ │ │ │ 園縣桃園市○○○路○段139巷101號2樓之1之房屋,權利 │ │ │ │ 範圍:全部。含共有部分同段7084建號建物,權利範圍:│ │ │ │ 270 /100000,另含停車位編號5,權利範圍:82/100000 │ │ │ │ )。 │ ├──┼────┼──────────────────────────┤ │ 2 │呂淑霞 │⑴土地:桃園縣八德市○○段1614地號土地,權利範圍 │ │ │ │ 2660/100000)。 │ │ │ ├──────────────────────────┤ │ │ │⑵房屋:桃園縣八德市○○段1407建號建物門牌號碼為桃園│ │ │ │ 縣八德市○○路○段490巷8弄9號之房屋,權利範圍:全部│ │ │ │ )。 │ ├──┼────┼──────────────────────────┤ │ 3 │呂淑美 │⑴土地:臺北市○○區○○段八小段7地號土地(權利範圍 │ │ │ │58/100000)。 │ │ │ ├──────────────────────────┤ │ │ │⑵房屋:臺北市○○區○○段八小段248建號建物,門牌號 │ │ │ │ 碼為臺北市○○區○○路5段4 30號4樓之房屋,權利範圍│ │ │ │ :全部。含共有部分同段459建號建物,權利範圍 │ │ │ │ 761/10000 ;同段462建號建物,權利範圍:57/10000; │ │ │ │ 同段463建號建物,權利範圍:2/277;另含停車位:編號│ │ │ │ 地下一層S28號)。 │ ├──┼────┼──────────────────────────┤ │ 4 │呂穆德 │⑴土地:桃園縣八德市○○段352地號土地(權利範圍: │ │ │ │ 11959/41522)。於99年4月7日拍定。 │ │ │ ├──────────────────────────┤ │ │ │⑵土地:桃園縣八德市○○段403-2地號土地(權利範圍: │ │ │ │ 446/109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