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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再易字第67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藍文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再易字第67號

再審原告
林志洋
再審被告
黃子健

     林意琦

     邱爵榮

     陳明雄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00年6月28日本院99年度上易字第1168號民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58萬元,有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於99年2月2日、99年10月15日分別所為98年度訴字第2798號補費裁定可稽(見本院卷第26、29頁),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9,420元,惟未據再審原告繳納。爰依同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七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6  日

           審判長法 官 藍文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章大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再易字第67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第三人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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