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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抗字第1244號

假扣押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吳謙仁李瓊蔭蘇瑞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抗字第1244號

抗告人
黃榮正
相對人
潘青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0年度事聲字第20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人於原法院主張:其與代表繼承人等之相對人,簽立土地買賣契約,並分別於民國87年5月27日、87年6月11日、87年5 月27日給付新臺幣(下同)220萬、180萬及20萬元買賣價金,詎相對人並未依約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嗣抗告人另件訴訟和解而取得訴外人潘麗香、許潘秀英之權利後,抗告人自得依民法第541條民法第173條第2 項準用規定,請求相對人交付伊因受任處理事務,所收取之應有部分比例之價款200萬元,上開債權經抗告人多次催告相對人返還,仍未履行,茲聞相對人有隱匿財產之情事,為此願提供擔保聲請假扣押,經原法院司法事務官裁定准許供擔保後為假扣押,相對人聲明異議。

二、原法院以:㈠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惟此項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1、2項規定,對於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如釋明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始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而所謂「假扣押之原因」,依同法第 523條之規定,係指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或應在外國為強制執行之情形,如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將成為無資力之狀態,或將移住遠地、逃匿無蹤、隱匿財產等是。故依上開規定,債權人就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依法有釋明之義務,亦即須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證據,必待釋明有所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始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債權人不得未為任何釋明,而全以擔保代其釋明之責,且如釋明之不足無法由債權人供擔保以補足之,法院仍應駁回債權人之聲請,非一經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即當然准為該項假扣押。次按同法第 284條規定,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得用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但依證據之性質不能即時調查者,不在此限。所謂因釋明而應提出法院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係指當事人於釋明其事實上之主張時,應同時提出可供法院得隨時進行調查之證據而言,故當事人如未同時提出供釋明用之證據,法院自無裁定限期命其補正之必要。㈡本件並未據抗告人提出相關佐證相對人有處分名下財產之事實,則抗告人未能就相對人有何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將成為無資力之狀態,亦或相對人將移往遠地、逃匿無蹤、隱匿財產等情,提出相關證據說明,自難認已盡釋明之責,再參酌前開說明,釋明不足之部分無法藉債權人供擔保以為補足時,法院仍應駁回債權人之假扣押聲請,非一經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即當然准為該項假扣押。並是本件抗告人既未能就「假扣押之原因」提出足夠釋明,而不足部分亦無法藉供擔保以為補足,其聲請假扣押,於法尚有未合,自不應准許。爰廢棄司法事務官裁定,經核於法並無不合。

三、抗告主旨略以:抗告人於提起本件假扣押聲請時,曾發出存證信函請求相對人給付款項,但相對人拒付,而依相對人之財產清冊,其無任何銀行存款及薪資所得,而其所有上市股票價值約133,710元,不足還款,又其所有不動產中除新北市○○區○○段之共有地持分極低變現不易外,新莊區○○街之房地有190萬之抵押貸款,僅三重區○○路之房房地為可能清償抗告人請求之資產,試問若此房地一但遭移轉,日後如何執行,何況相對人已有防備,假扣押如遭撤銷,縱日後獲勝訴判決,亦將無財產可執行。相對人之名下既除假扣押執行之不動產外,無任何可資清償之其他財產,足見日後強制執行時,已可能有無資力或隱匿財產之可能或無財產可供執行之狀況,故本件確有日後亦有難以或不能執行之虞云云。惟查抗告人提起抗告後,仍未就假扣押之原因為釋明,其抗告難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審判長法 官 吳謙仁

法 官 李瓊蔭

法 官 蘇瑞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高澄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抗字第1244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假扣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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