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36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抗字第954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藍文祥陳麗芬吳燁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抗字第954號

抗告人
鄭文一

      鄭文星

      高立人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高其仁間清償提存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9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坐落台北市○○區○○段五小段第461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抗告人共有,相對人主張就系爭土地有地上權存在,年租金新台幣(下同)200元,民國(下同)93年至100年之租金共計1600元,因抗告人拒絕領取,相對人遂向原法院提存所提存。抗告人聲明異議,嗣原法院認抗告人對提存所處分提出異議逾期,且提存事件僅就形式為審查,遂裁定駁回抗告人異議。惟原法院並未送達任何處分,縱使寄送提存通知書發生送達處分效力,但是提存通知書並未註記異議期限,自不得認定抗告人逾期異議。何況,相對人所寄出存證信函與提存通知書所附信函相異,且土地謄本並未記載地租,形式審查仍應駁回相對人聲請提存。故原裁定駁回抗告人異議,實有違誤;爰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經查:

㈠按「聲請提存,應提出下列文書:一、提存書:提存人應作成提存書一式二份(略),依式逐項填明,由提存人簽名或蓋章。二、提存通知書:為清償提存者,應添附提存通知書一式二份(略),如提存物受取權人有二人以上時,應按增加人數每人加添一份。…五、提存原因證明文件:…清償提存,關於提存原因之證明文件,無庸附具」,提存法施行細則第20條第1、2、5款定有明文。是以,清償提存提存人(相對人)僅需提出提存書、提存通知書,毋需附加提存原因證明文件,即符合提存法第9條及其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原法院提存所形式審查後,自應准許相對人提存。至於相對人所提出存證信函(見原法院100年度存字第1001號提存案卷第4至7頁),既非上開條文所列文件,原法院提存所即無審查必要。則抗告人謂提存通知書所附存證信函,與相對人所寄發存證信函不符(見本院卷第6至8頁),且土地謄本並無地上權租金之記載(見原審卷第8至10頁);縱有此情,均屬實體爭執,於提存事件之形式審查結果並無影響。是以抗告人認原法院應命提存所為適當處分云云,即非可採。

㈡次按「關係人對於提存所之處分,得於處分通知書送達關係人翌日起1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未為更正,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誤者,如自處分書送達後1年內聲明不服時,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提存法第24條第1項、行政程序法第98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提存所准予清償提存後,即以提存通知書通知受取權人,堪認提存通知書具有行政處分之性質;如提存通知書未記載異議期間,應適用行政程序法第98條第3項以判斷異議是否逾期。茲本件提存通知書並未記載異議期間(見原法院100年度存字第1001號提存案卷第3頁),依上開規定,受送達人得於1年內提出異議;則提存通知書於100年4月22日送達抗告人(見原法院100年度存字第1001號提存案卷第12至14頁),嗣抗告人於100年5月23日異議(見原審卷第6頁),即未逾10日不變期間。惟本件抗告為無理由,已如前述;故抗告人異議雖未逾期,於本件結論並無影響。

㈢末按「非依債務本旨或向無受領權人所為之清償提存,其債之關係不消滅」,提存法第22條亦定有明文。是以提存乃債務人將其應為之給付,提存於國家設置提存所,以代清償或達到法律上某一目的之行為,其性質屬於非訟程序,而非判斷私法上權利義務訴訟程序,故提存所就具體提存事件僅得依提存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為形式上審查,至當事人有關實體事項之爭執,應由當事人另行以訴訟方式謀求解決,提存所並無審查權限(本院98年度抗字第279號裁定意旨參照)。從而,本件提存僅具有非訟效力,至於兩造間實體爭執(地上權有無地租約定、抗告人是否受領遲等項),仍應循訴訟程序解決,併此說明。

三、從而,原裁定駁回抗告人異議,理由雖與本院不同,但結論並無二致,仍應予以維持。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七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藍文祥

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吳燁山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于 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抗字第954號於民國 100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