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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上字第584號

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張競文王本源邱璿如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上字第584號

上訴人
林楊月嬌
上訴人
林進德
上訴人
林進義
上訴人
林進養
上訴人
林婧䔰
上訴人
林秀香
上訴人
林進壽
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奕澄律師
複代理人
陳育廷律師
被上訴人
林清海
被上訴人
林明諺
被上訴人
林明磊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張燕卿
被上訴人
林進榮
被上訴人
林李美珠
被上訴人
李晃伸(李林梅珠之承受訴訟人)
被上訴人
李雅鈴(李林梅珠之承受訴訟人)
被上訴人
李雅雯(李林梅珠之承受訴訟人)
被上訴人
李政宏(李林梅珠之承受訴訟人)
被上訴人
林梅蘭
被上訴人
徐明瑞
被上訴人
林家弘(兼林張于之承受訴訟人)
被上訴人
林家葳(兼林張于之承受訴訟人)
被上訴人
林芳真(兼林張于之承受訴訟人)
被上訴人
林萬益(兼林張于之承受訴訟人)
被上訴人
楊頂立(楊林麗花之承受訴訟人)
被上訴人
楊淑敏(楊林麗花之承受訴訟人)
被上訴人
楊淑雯(楊林麗花之承受訴訟人)
被上訴人
楊淑芬(楊林麗花之承受訴訟人)
被上訴人
李林阿美(兼林張于之承受訴訟人)
被上訴人
林鳳英(兼林張于之承受訴訟人)
被上訴人
林木村
被上訴人
林秀鸞
被上訴人
林對
被上訴人
林進興
被上訴人
林進賢
被上訴人
林進宗
被上訴人
林秀梅
被上訴人
林秀美
被上訴人
兼上30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木華
訴訟代理人
林木祥(兼林張于之承受訴訟人)
上3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香如律師
被上訴人
林木來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中關於「被上訴人李雅玲」之記載,應更正為「被上訴人李雅鈴」。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原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有被上訴人李雅鈴之戶籍謄本足參(本院卷四第95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2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競文

法 官 王本源

法 官 邱璿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紀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上字第584號於民國 103 年 0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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