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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國抗字第23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王聖惠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國抗字第23號

再抗告人
廖秀松

     魏高明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楊治宇、黃珮瑜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1年11月19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再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規定,再抗告人誤為異議,視為已提起再抗告),惟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亦未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2項準用第466條之1規定,委任律師或與再抗告人有一定關係且具律師資格之人為代理人,茲限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正,逾期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第十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1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聖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珮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國抗字第23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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