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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抗字第1080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張劍男陳靜芬李芳南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抗字第1080號

抗告人
徐豫蘭

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佳其有限公司給付資遣費事件,抗告人對於中

華民國101年7月16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救字第77號裁定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備之程式。倘未繳納裁判費,其抗告即為不合法。

二、經查,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2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起3日內繳納上開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01年10月2日送達抗告人,抗告人於收受該裁定後已逾限,仍未補正,亦有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送達證書存卷可考,抗告人之抗告為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

三、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劍男

法 官 陳靜芬

法 官 李芳南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丁華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抗字第1080號於民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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