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7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抗字第120號

確認土地權利人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張耀彩吳光釗黃嘉烈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抗字第120號

再抗告人
黃鎮華

再抗告人因請求確認土地權利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2月6

日本院所為101年度抗字第120號裁定不服,提起再抗告,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柒日內,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及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本件再抗告。

理由

一、再抗告人對本院裁定提起再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後段規定,應徵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再抗告人繳納,爰裁定命其補正。

二、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準用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第3項及第4項等規定,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再為抗告,再抗告人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但再抗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再抗告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再抗告之代理人;再抗告人就前開第1項但書及第2項情形,應於提起再抗告或委任時釋明之;再抗告人未依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代理人,或雖依第2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再抗告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查再抗告人未依上開規定,提出其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狀,爰裁定命其補正。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第2項、第466 條之1第4項、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7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耀彩

法 官 吳光釗

法 官 黃嘉烈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王宜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抗字第120號於民國 101 年 03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土地權利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