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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抗字第679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郭瑞蘭許純芳陳雅玲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抗字第679號

抗告人
陳韻琪

      指定送達地址:新北市○○區○○○000號信箱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蔡恆炤等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聲明異議事件, 對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6日本院101年度抗字第679號所為駁回異議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伍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依同法第495條之1之規定,於抗告程序準用之。

二、查,抗告人不服民國103年8月6日本院101年度抗字第679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

民事第十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審判長法 官 郭瑞蘭

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陳雅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潘大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抗字第679號於民國 103 年 08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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