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抗字第779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抗字第779號
- 抗告人
- 新品瓦斯安全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莊榮兆
上列抗告人因與林永頌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3月21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070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原法院於民國101年5月3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繳納,該裁定於同年月7日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抗告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278號裁定予以駁回,並於101年6月25日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為憑。茲已逾相當期間,抗告人仍未繳納裁判費,亦有本院裁判費查詢表可憑(見本院卷第9頁),其抗告自難認為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