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86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86號
- 聲請人
- 李祥剛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銘宗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101年度重上字第276 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又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未據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