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再字第24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再字第24號
- 再審原告
- 邱鏡明
- 訴訟代理人
- 溫瑞鳳律師
- 再審被告
- 吳咨蓉(原名吳慧珠)
- 再審被告
- 吳冠賢
- 再審被告
- 吳陳淑
- 再審被告
- 吳和霖(原名吳冠明)
- 再審被告
- 吳冠群
- 再審被告
- 吳慧玲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許修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再審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30日所為之判決及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及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再審被告「吳姿容」之記載,均更正為「吳咨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及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