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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字第312號

返還修建房屋有益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吳謀焰李昆瞱李瑜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312號

上訴人
史榮生

      史坤生

      史欣梅

      史逸梅

      史鎰豪

      史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警察局汐止分局間返還修建房屋有益費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7月11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笫三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補正:㈠第三審裁判費新台幣叁萬壹仟貳佰元;㈡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上訴人對於本院101年度上字第312號判決提起笫三審上訴,查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萬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二、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迄未依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0 日

審判長法 官 吳謀焰

法 官 李昆瞱

法 官 李瑜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秋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字第312號於民國 101 年 08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修建房屋有益費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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